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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44:23 GMT -5
尽管对过度负债的消费者[1]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并涉及社会和哲学方面[2],但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了无数的情况和特征导致公民过度负债,因此我们知道现实更加丰富比任何法律或法律分类、学说。在这个全景中,每天都有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信贷导致的过度负债与消费导致的过度负债之间的区别。 我们必须记住,在许多情况下,在自愿消费行为和实际消费之间存在着信用,这不是技术意义上的信用,而是作为获取产品和服务的必要手段,没有信用就没有消费。过度负债信贷代表了在过度负债援助计划 (PAS) 中寻求援助的绝大多数消费者,自第 10,820/2003 号法律创建了委托信贷选项以来,这种情况无疑更加恶化。[3]。 贷款催收作为工资扣除信贷标准的强制性质带来了一个新的因素,增加了过度负债者的处境,即谈判的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分期付款是直接从消费者的工资中获得的/收入。,无论任何表现。 因此,考虑到这些机构公然无视谈判原则,不屑于进行任何谈判,本来就不平衡的谈判(考虑到大部分过度负债的消费者的明显不足)几乎不存在。破产的例外情况是,当谈判发生时,通过提供新产品和信贷额度来损害消费者,总是以更高的成本[4]。 随着巴西尝试银行去中心化以及信贷发放市场新进入者的参与,许多机构的投资组合的很大一部分完全或几乎全部由工资贷款和/或工资信用卡组 WhatsApp 号码 成,加上由于监管机构巴西央行缺乏有效行动,加上经济增长乏力(导致政府以过剩信贷鼓励消费),为过度负债的形成创造了完美的环境.成为消费者法领域的主要问题。 相当一部分因财务问题寻求援助的消费者发现自己面临过度信贷的压力,有时信贷消耗了其净收入的8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20%,使得任何公民都无法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 《消费者保护法》第 54-A 条第 1 款规定,特别是针对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 2 倍的低收入消费者、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者[5] [6] 这种类型的过度负债意味着 PAS 主要根据第 14,181/2021 号法律的规定提供协助和治疗,不排除需要国家消费者保护系统的机构采取有效行动的其他案件的协助和转介。 这里重申了 SNDC 成员机构在为过度负债者的事前和程序性处理提供具体性的任务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涉及付款计划的经济性质。随着立法变革的年轻化;除了大多数联邦管辖单位的消费者部门没有专门法院这一事实之外,国家司法机构对最近立法的范围和可能性也缺乏了解。 因此,需要将第 14,181/2021 号法律概述的建立流程、开展的工作和参数的后勤工作转交给司法机构,以便那些有能力判断该事项的机构能够有效地为改进诉讼程序做出贡献。重新谈判行动和制定付款计划,在 PAS 中已根据 CDC 第 104-C 条的条款在预程序中提出,尊重国家机构行动的有效性消费者保护系统。 付款计划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消费者在公设辩护人的适当协助下,在与债权人举行的听证会上按照 CDC 第 104-A 条规定的参数、真实担保(即在最大限额内)提出。在全球范围内为期五年,并尊重消费者的最低生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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